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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项目分为两个包,项目允许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包1的投标供应商为A、B、C,包2的投标供应商也为A、B、C,其中,A供应商优先选择中标包2。经过评审,A供应商在包1排名第一,接下来怎么办?有些人认为,A供应商中标包1并废标包2即可。因为包1评审结束,A供应商已为包1的中标供应商,本项目是兼投不兼中的项目,即便A供应商有优选顺序,但A供应商已经是“既得利益者”,按照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A供应商不能再参与包2,包2应按照投标有效家数不足三家废标。有些人认为,待包2评审后再得出评审结果。因为A供应商有投标的权利,这两个包A供应商均完成投标,且资格条件均符合,即便中标了包1,但A供应商仍然是包2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应当在包2评审结束后,如果A供应商在包2中标,再按照优选顺序,废标包1。
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是当前在采购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兼投不兼中面临的问题。目前,采购文件中关于兼投的要求一般分为三类,即不兼投、兼投兼中、兼投不兼中。不兼投是指供应商不得同时投标和中标同一个采购包。兼投兼中是指供应商可以同时投标和中标同一个采购包。这两种兼投方式在采购实践中分歧不大,也比较好理解和施行。兼投不兼中是指供应商可以同时投标多个采购包,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采购包。在兼投不兼中方式中,又延伸出按采购包顺序中标和按优选顺序中标两类。其中,按采购包顺序中标是评审专家按照采购包号依次评审(例如,包1、包2、包3...或包A、包B、包C…),中标当前项目的供应商不再有资格参与其他采购包的评审;按优选顺序中标是按照供应商的优先选择中标的采购包得出评审结果。
之所以会出现这三种兼投方式,追根溯源是采购包的出现。从实践层面看,随着采购项目不断增加,为了不断提高采购质效,对于一些工期紧张、项目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往往会划分出多个采购包,邀请多个供应商共同参与。从制度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阐述了“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这是国内在招标投标领域从制度层面最早对“标包”进行的表述。直到2021年,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引领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出台,这也是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次对采购包进行规定。文件要求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采购包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成并延续,如何在保证公平和高效的前提下完成采购项目,就成了很多采购人面临的问题。
当出现多个采购包时,对兼投方式的表述就显得至关重要。国际贸易领域没有对采购包和兼投方式进行规范表述。财政部国库司曾针对“兼投不兼中”问题回复过网友提问,在回复中强调“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个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所谓的合格投标人,是指通过资格进行审查的供应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在本案例中,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对于多包的项目,兼投的供应商是具有参与所有标包的权利,应当根据供应商的优选顺序,编辑评审报告,得出评审结果,但是,项目兼投不兼中除了与供应商的优选有关系,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评审结果选定的方式。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评标结果的方式有两种,即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对此,我们将文章开头的案例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方式的不同分成两类情况。一是直接确定中标人方式。比如,某项目分为两个包,项目允许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包1的投标供应商为A、B、C,包2的投标供应商也为A、B、C,其中,A供应商优先选择中标包2。本项目的评审结果确定方式为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经过专家评审,A供应商在包1和包2均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又因为A供应商优先选择中标包2,同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审结果确认方式,最终A供应商为包2的中标人。本项目为兼投不兼中,所以,包1因不足法定家数废标。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给案例中的包1增加一名D供应商,包1评审结果排序为A、B、C、D,那么该包的中标单位就为B供应商。
二是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某项目分为两个包,项目允许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包1的投标供应商为A、B、C,包2的投标供应商也为A、B、C,其中,A供应商优先选择中标包2。本项目的评审结果确定方式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过专家评审,A供应商在包1和包2均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本项目要求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包1按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为A、B、C,包2按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为A、B、C,又因为A供应商优先选择中标包2,所以包1中标候选人推荐不足3家,废标。如果本项目要求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则包1按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为A、B,因项目兼投不兼中,所以包2按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是B、C。
相关建议
政府采购遵循的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不论是采购包的划分还是兼投的表述都不能背离这些原则,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准确编制采购文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文件如果存在歧义、重大缺陷,需要停止评审工作,因此,为了确保评审顺利完成,对于采购文件中的兼投的表述要完整、清晰。要确定中标后不再有资格参与剩余采购包还是优先选择,若是优先选择,则需要明确评审结果的确认方式。如不能准确表述,会出现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因存在歧义而耽误采购进度的情形。当然,笔者建议对于兼投不兼中的项目,最简便的方式就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本项目按照顺序评审,且评审结果由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这样中标本包的供应商不再有资格参与其他采购包的评审。
(二)合理划分采购包
将项目合理划分为多个包,采用兼投不兼中,可以使不同的供应商同时为采购人服务,缩短采购时间。这就需要采购人做好充分的需求调查,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采购包。采购人在做需求调查时,可重点调研市场竞争情况,如果市场竞争一般,采购人又划分了多个采购包,则可能会出现个别采购包因不足三家废标的情况,因此,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缩小或者扩大采购包的划分。
(三)提高公告透明度
兼投不兼中的项目往往会因为竞争不充分而废标。如何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最关键是要提升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让更多的供应商知晓。除了采购人做好意向公开,还建议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跨平台、跨地域进行信息公开,使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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