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y,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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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全国代理机构评价要来了
发布者:中招政采发布日期:2021-05-14 14:10:51


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在监督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各地此前已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的,应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统一开展。



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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