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Nov,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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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需求的咨询,财政部答复都在这了(下)
发布者:中招政采发布日期:2021-11-24 00:00:00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

前言

采购需求直接决定采购活动成败。具体而言,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小编汇总梳理了财政部网站关于采购需求的网友留言咨询及答复,希望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借鉴。

Q10

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请问:1.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界定采购项目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采购衣物的项目是否属于可以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3.贵司的回答是否可以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全部采购方式?


1.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2.采购衣物是否需要提供样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87号令关于样品的规定虽不适用其他采购方式,但是原则是相同的,采购人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参照借鉴。



Q11

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Q12

多个采购人出于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联合就某货物进行采购,但为便于开展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团体做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否违背政府采购法规?打个比方:多个高校委托该省高校后勤协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代表高校进行大米的联合招标采购,协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那么它接受各高校委托代为开展相关采购工作,是否可行?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实施,对具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


Q13

1.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2.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都是核心产品,是否可以不标注?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Q14

货物招标过程中,中标公告结束后,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参数描述与技术偏离表参数描述不一致,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Q15 

2020年报经财政部批复同意购买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启动采购活动,如果该进口产品采购项目2021年采购,还需要再报财政部审批吗?


2020年已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因故未能开展,采购标的、数量、规格等采购需求不变的,2021年可直接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无需重复报财政部门审核。


Q16

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如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Q17

如果由于采购时间、需求及品次无法确定,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并且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清理范围内?


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采购项目,可自愿归集需求后统一采购。


Q18

在评分方式中设置了以授权情况的评分,即有授权可以得多少分,无授权则无分的情况,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投标中,有三家同时出现了相同相应的设备参数,毫无偏离,那么怎么证明该项设备的合法来源。厂家的授权伴随着的是厂家的服务,无合法的授权,如何对设备销售及维保的情况作出保证。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保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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