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Sep,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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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疑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相关问题的最新答复
发布者:中招政采发布日期:2021-09-29 00:00:00

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预算单位那些事(ID:cao972292975)

前言

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问题,财政部近期在其官网回复了网友的留言咨询。小编特梳理出其中值得关注的几则咨询。


问题一

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据此,是不是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这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放权给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是否相冲突?

答: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问题二

问:适用招投标法的建设工程,是否适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原则上在招标前应公开采购意向?

答:《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问题三

问:我有2个问题想请贵司解答一下。1.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所指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情形”是指哪情形?2.该文件提到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否解释为必须?

答: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可以不采用公开方式的情形,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的情形。2.“一般”指的是原则上。



问题四

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对于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CCC强制认证),是应当放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还是可以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即可?


答: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问题五

问:请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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